“湖北利来w66微财经”2025年第六期
发布时间:2025-06-14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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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追踪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
内容提要:202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旨在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明确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该政策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先进制造业企业指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

内容提要:2025年5月19日,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八部门联合发布《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措施》,旨在深入贯彻相关会议精神,改善小微企业融资状况。措施涵盖增加融资供给、降低综合成本、提高融资效率等八方面。增加融资供给方面,健全融资协调机制,开展“千企万户大走访”,强化贷款监管引领,用好结构性货币政策,落实无还本续贷,支持股权融资。降低成本方面,加强贷款利率定价管理,降低附加费用,整治非法中介。提高效率方面,发展线上贷款,优化线下审批流程。精准支持重点领域企业,修订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督促落实监管政策,定期开展监管评价,抓实尽职免责,健全普惠金融事业部机制。强化风险管理方面,修订风险分类办法,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完善政策保障方面,优化风险分担补偿机制,落实财税支持,深化信用信息共享,推进信用修复,强化综合绩效评价。

内容提要:2025年5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共六章36条,旨在规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缴费人诚信自律,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信息确认等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个体工商户等可自愿申请纳入。纳税缴费信用信息包括信用基本、税务内部及外部信息,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组织采集。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信用级别设A、B、M、C、D五级。存在逃避追缴欠税等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会直接判为D级。评价结果每年4月确定,经营主体可申请复评、修复信用。税务机关对不同信用级别经营主体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A级可享多项激励措施,D级则面临诸多限制。

内容提要:2025年5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等九部门(单位)联合印发通知,决定自印发日起在全国推广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该标准为电子凭证会计信息化处理提供统一规范和结构化数据标准,支持多种结构化数据电子凭证直接完成全流程处理。推广此标准有利于顺应数字经济、推动绿色低碳、加强经济监管、提升群众获得感。工作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原则,要求不同单位按实际推进应用,会计软件3年内完成适配升级;工作内容包括健全标准体系、畅通开具渠道、分类推进无纸化处理、发挥平台作用;并从组织领导、政策协调、技术支撑、宣传培训四方面强化组织保障。
二、财税要闻

上交所修订发布规范运作指引优化公司治理
内容提要:5月15日,上海交易所(下称“上交所”)修订发布主板、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下称“《规范运作指引》”)。本次修订主要有五方面内容:一是细化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相关安排;二是规范审计委员会组织运作;三是强化“关键少数”责任和股东权利保障;四是完善公司内部审计相关要求;五是强化募集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此外,为推动“科创板八条”落地见效,《规范运作指引》优化了窗口期相关规定。

“并购六条”配套措施落地 证监会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内容提要: 5月16日,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等要求,进一步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具体来看,《重组办法》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建立重组股份对价分期支付机制;二是提高对财务状况变化、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监管的包容度;三是新设重组简易审核程序;四是完善锁定期规则支持上市公司之间吸收合并;五是鼓励私募基金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中国出台新时代完善企业制度的纲领性文件
内容提要:5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26日对外公布。官方称,这是新时代完善企业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意见》明确主要目标:经过5年左右,推动具备条件的企业普遍建立适合国情、符合实际、满足发展需要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企业党的建设全面加强,治理结构更加健全,市场化运营机制更加完善,科学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推动自主创新、支撑产业升级、履行社会责任等作用充分发挥。到2035年,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更加完善,企业国际竞争力全面提升,为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奠定坚实基础。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方面,《意见》提出健全企业产权结构。在提升企业科学管理水平方面,《意见》提出强化战略管理。围绕健全企业激励创新制度,《意见》指出打造创新型企业组织形式。


2025年6月开始实施的税费政策
解读:为方便各公司及时了解及适用各项税费政策,以下为2025年6月开始实施的税费政策,请各公司详细阅读相关政策内容。



关于推广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通知(财会〔2025〕9号)
解读: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推动解决各类电子凭证接收难、报销难、入账难等问题,2022年以来,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国家档案局、国家标准委、国家电子文件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国家密码管理局)、中国民航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单位)联合组织开展了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试点工作,通过试点充分验证了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打通了电子凭证报销入账归档“最后一公里”。在充分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在全国范围推广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
一、政策要点
(一)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意义
推广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有利于顺应数字经济发展,充分发挥会计数据的基础资源和创新引擎作用,切实促进单位会计职能拓展和数字化转型;有利于降低各领域报销纸张打印需求、交易成本及保管成本,有效减少碳排放量,提升新质生产力的全要素组合水平,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有效节约社会整体资源;有利于增强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实现对各类经济活动高效监管,从源头上防范财务造假,维护经济社会秩序;有利于解决各类电子凭证标准不统一等重点难点问题,真正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满足基层单位需求、提升群众获得感。
(二)工作原则和目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24〕11号)、《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财会〔2024〕12号)(以下统称两项规范)有关要求,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的工作原则,推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应用,有效提升全社会会计信息化建设水平。对于已参与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试点工作的开具端单位,应进一步提升相关电子凭证开具(分发)能力,有效夯实推广应用工作基础;对于已参与试点并完成电子凭证全流程处理的接收端单位,应巩固试点成果,拓展全流程处理能力覆盖的外部电子凭证种类,推进单位内部凭证电子化和结构化,实现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深度应用;对于已参与试点、但未完成所有会计主体实现电子凭证全流程处理的接收端单位,应继续加大推广应用力度,推进单位整体全面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对于未参与试点的单位,在具备条件的基础上,可充分借鉴试点先行经验,稳步推进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在本单位的应用。
单位配备的会计软件和会计软件服务商提供的会计软件,应当自两项规范施行之日起3年内完成升级,达到适配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相关要求,支撑单位全面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
(三)工作内容和要求
1.健全完善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体系。
目前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支持XML格式的数电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等)、内嵌XBRL的OFD格式数电发票(含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内嵌XML的PDF格式财政电子票据、内嵌XBRL的PDF格式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内嵌XML的PDF或OFD格式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凭证、内嵌XBRL的OFD格式银行电子回单和银行电子对账单等电子凭证。财政部将联合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成熟一个、推进一个”的原则,有序推进使用频次高、报销入账需求高的其他种类电子凭证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持续健全完善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应用指南;会同有关部门有序开展电子凭证入账系列国家标准的研制和发布等工作,指导各单位规范开展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体系相关材料将通过财政部官网及时公布。
2.畅通电子凭证开具交付渠道。
有关电子凭证开具端单位应当遵循方便、高效、经济、应开尽开的原则,按照相关主管部门有关业务规范和标准要求,通过系统直连、零散获取等方式多渠道、常态化开具(交付)电子凭证。开具端单位开具(交付)电子凭证时,应当确保电子凭证的所有数据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可靠和未被篡改。财政部将继续联合相关主管部门,逐步扩大有关电子凭证的开具范围。
3.分类推进电子凭证全流程无纸化处理。
电子凭证接收端单位要充分评估本单位会计信息化水平,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及会计信息化发展规划,在具备条件的基础上,参考试点期间探索出的路径和经验,分类施策开展会计信息系统适配改造,稳步推进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应用。
(1)对于会计信息化水平较高,已具备报销系统、会计核算系统、电子会计档案系统等信息系统基础,且系统集成度较高的大中型企业,可通过与电子凭证开具分发平台等直连获取、零散获取等方式取得电子凭证,并使用财政部发布的免费工具包或自主开发工具包,按照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对会计信息系统进行适配改造,完成符合标准的电子凭证的全流程标准化、无纸化、自动化处理。
(2)对于会计信息化水平较高,已具备报销系统、会计核算系统、电子会计档案系统等信息系统基础的行政事业单位,可通过与电子凭证开具分发平台等直连获取、零散获取等方式取得电子凭证,并使用财政部发布的免费工具包或自主开发工具包,按照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对会计信息系统进行适配改造,完成符合标准的电子凭证的全流程标准化、无纸化处理;对于使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开展会计核算的单位,可应用能够提供符合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要求的相关服务平台,并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衔接,进行电子凭证集约化、批量化归集,完成符合标准的电子凭证的全流程标准化、无纸化处理。
(3)对于会计信息化整体水平不高或票据处理量较小的小微企业,可将一个或多个电子凭证处理环节委托给符合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要求的相关服务平台协助处理;采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组织会计工作的单位,可委托给提供符合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要求的相关服务的代理记账机构,完成全流程标准化、无纸化处理。
(4)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会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可根据本单位会计信息化整体水平及会计工作需要,参照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的应用路径,积极稳妥开展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应用,逐步实现电子凭证全流程无纸化处理。
4.发挥平台推广扩面支撑作用。
电子凭证开具分发平台、代理记账平台、票务服务平台、政务财务服务平台等应当充分发挥平台推广扩面的推动作用,为标准的推广应用提供支撑。
(1)提供相关电子凭证开具(交付)、分发、互联互通服务的电子凭证开具分发平台,应当根据相关主管部门有关业务规范和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要求,向接收端单位开具(交付)和分发符合标准的电子凭证。
(2)接受委托处理电子凭证的代理记账平台,应当支持符合标准要求的电子凭证无需转换即可直接进行接收、验签、解析、入账等处理,并对电子凭证处理各环节中所使用的结构化数据全流程跟踪验证,确保其真实可靠和未被篡改。
(3)具备报销功能的票务服务平台,在平台负责的一个或多个电子凭证处理环节上提供的相关服务应当符合标准要求,并对使用的结构化数据在负责处理的相关环节全流程跟踪验证,确保其真实可靠和未被篡改。
(4)具备公众政务服务、预算管理一体化、内部控制一体化、电子会计档案归档等功能的政务财务服务平台,提供电子凭证相关处理服务应当符合标准要求,并对使用的结构化数据全流程跟踪验证,确保其真实可靠和未被篡改。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财政部统筹成立分级联动的维护团队,持续优化完善免费个性化工具包验签、解析等功能,常态化保障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推广应用工作;优化完善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应用验证功能,开展会计信息化水平评价功能建设,通过以评促建提升电子凭证全流程处理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和应用指导,因地制宜推进本地区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应用推广工作。
2.加强政策协调。财政部会同有关电子凭证主管部门(单位),持续深化跨部门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协同合作,按职责分工协调解决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推广应用中的相关政策问题;同时持续推动电子凭证开具端提升开具分发能力,有效降低电子凭证获取门槛,夯实推广应用工作的基础。
3.加强技术支撑。有关会计软件服务商应当严格遵循两项规范要求,提高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质量,及时升级迭代会计软件功能和相关服务,支持接收端单位完成信息系统适配改造,支撑前述电子凭证无需转换即可直接进行从接收到归档等全流程各环节处理,保障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推广应用。
4.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政策宣贯,指导本地区(部门)各单位正确认识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推广应用的重要意义;各单位要加强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相关业务培训,提升电子凭证全流程处理能力;相关会计软件服务商要加强对用户的培训指导,协助用户掌握电子凭证处理流程和相关信息系统操作;有关会计团体、行业协会和全国会计信息化标准化委员会委员及咨询专家等,要加强会计信息化政策宣传,总结推广应用经验,推动形成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推广应用的良好生态,积极营造推动会计工作数字化转型的良好氛围。

问题1: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若按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八、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5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
适用主体:小型微利企业
问题2: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前书立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各类应税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
解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规定:“二、关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
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前书立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各类应税合同,由改制重组后的主体承继原合同权利和义务且未变更原合同计税依据的,改制重组前已缴纳印花税的,不再缴纳印花税。
……
四、关于政策适用的范围
(一)本公告所称企业改制,具体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
(二)本公告所称企业重组,包括合并、分立、其他资产或股权出资和划转、债务重组等。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相互吸收合并的,适用该款规定。分立,是指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
(三)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改制、重组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四)本公告所称事业单位改制,是指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出资人(包括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存续并在改制后的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
(五)本公告所称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之间。
(六)本公告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本公告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同时废止。”
适用主体:改制重组的企业及改制的事业单位
问题3: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是否缴纳印花税?
解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规定:“三、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对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破产清算以及事业单位改制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具有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规定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进行行政性调整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对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四、关于政策适用的范围
(一)本公告所称企业改制,具体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
(二)本公告所称企业重组,包括合并、分立、其他资产或股权出资和划转、债务重组等。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相互吸收合并的,适用该款规定。分立,是指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
(三)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改制、重组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四)本公告所称事业单位改制,是指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出资人(包括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存续并在改制后的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
(五)本公告所称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之间。
(六)本公告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本公告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5号)同时废止。”
适用主体:改制重组的企业及改制的事业单位
问题4:公司分立,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是否缴纳契税?
解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规定:“四、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十、有关用语含义 本公告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
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十一、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适用主体:普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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